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投诉及业务违规处理办法24
发表时间:2024-02-15 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的交易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天元国际系列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国际购销商的投诉及市场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三条 投诉流程: (一)投诉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400-995-7017进行投诉; (二)投诉人必须实名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三)投诉人投诉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的投诉材料,包含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交易账号、事件完整过程、诉求等; 2.证明事件材料的证据; 3.天元国际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天元国际在收到投诉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如材料不齐全,通知投诉人补齐材料。 (五)天元国际在收到完整的投诉材料后,将根据天元国际投诉处理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天元国际会严格保护投诉人的个人隐私,投诉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投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天元国际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应理性对待投诉问题,积极、友善地与天元国际进行沟通,争取快速有效的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六条 市场服务机构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天元国际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七条 市场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天元国际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提出公开批评;公开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其市场服务机构资格: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参与交易条件的购销商办理注册开户手续的; (二)对购销商没有按天元国际相关规则制度进行风险管理的; (三)拒绝、阻扰天元国际依规对其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天元国际审核、确认的有关天元国际的信息、言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的; (六)天元国际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市场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在天元国际规定期限内未向天元国际书面报告的,天元国际给予警告或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市场服务机构资格: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市场市场服务机构资格的;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权力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天元国际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市场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天元国际撤销其市场服务机构资格: (一)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向购销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及交收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四)从事与指定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天元国际形象; (五)向购销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六)泄露购销商的交易信息,利用购销商信息牟利;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天元国际有关规定; (八)天元国际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购销商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1个月以内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1至6个月的交易或取消购销商资格的处罚。 (一)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指令不可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三)为伪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五)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天元国际有关交易管理办法及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购销商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收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天元国际对违约购销商可给予公开批评、暂停1至6个月的交易或取消购销商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天元国际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交收业务、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一)错收错发货物; (二)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 (三)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四)违反天元国际交收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五)商品交收中不按天元国际规定收费; (六)擅自挪用或调换交收商品; (七)盗卖交收商品; (八)天元国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天元国际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天元国际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及本办法予以认定并执行。 第十四条 天元国际做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元国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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