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234
发表时间:2024-02-29 1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订单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元国际的业务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国际实物商品交收及相关的一切活动,天元国际、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等交收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元国际为购销商及合作机构提供:仓储物流、商检及监管等交收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交收是指购销商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按照天元国际相关规定,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并按照交收结算价格支付商品货款的过程。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天元国际订单交易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正常交收和商城交收。 第六条 正常交收是指在交易时段的任何时间内,买卖双方购销商提出交收申请,经过天元国际配对成功后自行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交收结算价的计算方式以商品公告为准。 第七条 商城交收是指在交易时段的任何时间内,买方购销商提出商城交收申请,经过天元国际配对成功后将买方购销商的所有货款转化至商城积分,购销商可以进入商城系统购买商品的交收方式。所有货款计算方式为:交收结算价*商品采购数量。交收结算价的计算方式以商品公告为准。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一)卖方购销商可向天元国际提出交易商品入库申请。 (二)交收入库步骤如下: 1.卖方购销商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填写《入库申请单》 ; 2.天元国际应考虑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购销商和交收仓库进行商品入库。 第九条 商品入库 (一)购销商应当在天元国际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购销商用于交收的商品应保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及符合天元国际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要求; (三)商品的包装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统一标准重量; (四)卖方购销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仓库生成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购销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仓单 (一)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收仓库向卖方购销商开具存货凭证。 (二)电子仓单的生成 1.购销商持存货凭证、身份证明、购销商和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向天元国际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申请表》,天元国际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注册生成电子仓单并记录在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后台。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购销商自行负责。卖方购销商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非企业购销商凭身份证、企业购销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销商和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电子仓单申请表》。 2.审核无误后,天元国际确认生成电子仓单,每一电子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电子仓单生成后,可以以电子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电子仓单生成后,购销商可将该电子仓单用于销售订立货物。 4.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该商品公告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5.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卖方购销商根据电子订单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物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或准备货物进行物流运输。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购销商在签署《验货收货确认函》之日即为货权转移日)的费用由卖方购销商支付(含装卸费、储藏费等),提货费用(含装车费、储藏费等)由买方购销商支付。 (三)商品交收应当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报 1.正常交收申报 (1)在任何交易时段内,持有电子订单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购销商以天元国际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2)买卖双方购销商交收申报。买卖双方购销商提出交收申报时,应按天元国际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款或交收担保金。 2.商城交收申报。买方在签订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后,可在任何交易时段内向天元国际提出商城交收申请。 (二)费用支付 购销商办理交收业务,按相应商品公告标准向天元国际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三)检验费 1.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2.买方购销商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则卖方购销商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规定标准,则买方购销商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交收违约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商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邮寄货物或未送至指定交收仓库的; 2.买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的; 3.卖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4.卖方购销商支付的商品数量少于应交付数量并超出规定的溢短范围的; 5.卖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按买方购销商要求开具足额发票或收据的; 6.天元国际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二)违约处理。发生上述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交收结算价格*违约数量*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天元国际另行制定商品交收标准并在天元国际官网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购销商应熟读各项办法,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购销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种表单由客服人员提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天元国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