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Tianyuan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 Co., Ltd

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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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2-26 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天元国际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购销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参与方违反天元国际相关制度规则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天元国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从事天元国际相关交易业务活动的各相关参与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稽查

第五条 稽查是指天元国际根据交易、结算、交收等规则和天元国际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对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及交易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及交易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六条 天元国际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对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责成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等被调查者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陈述、解释或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天元国际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及交易相关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天元国际的监督。

第八条 天元国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天元国际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 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天元国际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对已立案的违规案件,天元国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天元国际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关、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天元国际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责令其回避。

第十二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天元国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天元国际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的执行,天元国际有权对上述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三)限制交易、终止交易;

(四)代为处置;

(五)限制交收仓库的交收业务;

(六)天元国际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天元国际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购销商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下列违反购销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另给予警告、暂停1个月以内的“挂牌、摘牌”交易等处理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严重的,另给予通报批评、暂停1至6个月的“挂牌、摘牌”交易或取消购销商资格等处理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一)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指令不可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三)为伪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利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多个账户互相买卖,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五)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天元国际有关购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购销商在交收过程中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收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天元国际对违约购销商可给予公开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的处理。

第十九条 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天元国际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交收业务、取消其交收仓库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参加其提供交收服务商品的天元国际现货交易;

(二)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三)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四)错收错发货物;

(五)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货物变质、灭失;

(六)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货物损坏;

(七)蓄意刁难,造成卖方购销商或买方购销商违约;

(八)违反天元国际交收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收货物的入库、出库;

(九)货物交收中不按天元国际规定收费的;

(十)擅自挪用或调换交收货物;

(十一)盗卖交收货物;

(十二)代理购销商收购货物用于申领仓单;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天元国际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天元国际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买方购销商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日(不含)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天元国际并由买方购销商自行提请天元国际认定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完成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经检验,货物符合订单约定标准的,则买方购销商应接受货物,经检验,货物不符合订单约定标准的且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合格货物,则卖方购销商构成质量违约。卖方购销商构成质量违约的,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卖方购销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买方购销商支付违约金。买方购销商可选择接受该违约部分货物并由天元国际先代为划付相应货款,或终止订单中相应违约部分货物的履约并按实际交收的货物结算货款,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卖方购销商承担。若卖方购销商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天元国际有权督促违约方支付不足部分的违约金或补偿金,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卖方购销商交收的货物应符合规定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卖方购销商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天元国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天元国际有做出撤销购销商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天元国际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天元国际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元国际做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限期;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天元国际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可按当事人在天元国际登记的地址挂号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天元国际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自然日)内向天元国际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天元国际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二十九条 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天元国际调解。

第三十条 天元国际调解纠纷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元国际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天元国际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天元国际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天元国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元国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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